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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随时掌握本局所属船舶动态及打捞力量的部署情况。 (二)将收到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并准确下达上级领导的行动指令。随时了解工作现场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掌握本局船舶、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情况,督查本局船舶技术和安全状况、人员配备、值守情况、通讯保障(含c站技术状态)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船舶提出整改意见。 (四)准确掌握本局船舶所在海区的海况、水文、气象情况。遇恶劣气象可能对本局船舶造成影响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船舶做好防范。 (五)负责本局出国(境)船舶的报备工作。 (六)负责统计整理有关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七)负责与所在地政府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就应急抢险救捞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八)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防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九)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调度指挥程序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对信息迅速做出专业判断,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打捞局下达执行指令,通报有关单位,随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不间断的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接到上级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根据本局的调度指挥程序实施调度指挥。 打捞局调度室要将执行任务的情况及时向本局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条 各打捞局的船舶接到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备航,迅速出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 各打捞局纳入救助联动机制的船舶,在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救助联动机制的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打捞局或船舶接到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应立即了解、核实信息来源,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船舶(标的物)船名(名称)、船上人员情况、船舶呼号、位置、船旗国(国籍)、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当前吃水、吨位、船舶通讯方式、船东、管理公司、经营人或代理人、船舶保险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船舶(标的物)遇险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环境水域的污染损害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执行任务水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流速和流向等。 (四)执行任务的船舶名称、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执行任务的预案、执行任务时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单位力量参加执行任务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打捞局应将以下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一)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二)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现场作业的照片、录像资料。 (三)船舶的每日动态信息(每日20时前报)。 (四)有关抢险救捞月报表(每月26日报)。 第七章 出国船舶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 各打捞局出国船舶启航前,其航行计划和安全措施应报本局调度室、安监处、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国任务。 第十八条 除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外,各打捞局其他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应在船舶出国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航行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二十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每天至少向本局报告一次船位、航行或者执行任务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本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打捞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局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