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 (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 (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 (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