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接上页]


  (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

  

  (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

  

  (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

  

  (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