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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开展农村妇女培训,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