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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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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农村妇女培训,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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