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七)扶持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副产品进入平价直销店(区)销售的配送货车优先给予办理城区通行证;

  

  2、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3、实行价格优惠。对平价直销店(区)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4、实行经济补贴或奖励政策。凡在南京市内新开办的平价直销店(区)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房租和开办费适当补贴。对依照政府要求实现保供稳价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充分发挥稳价惠民作用

  

  (一)实行指导目录

  

  近期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以蔬菜类品种为主,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按相关要求,并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公布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二)有关品种与价格

  

  平价直销店(区)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不应少于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内的10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平均价格15%以上(市场平均价格以物价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中:大型超市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1元/斤以下的品种;销售其他农副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周边同品种市场价格。

  

  (三)完善应急机制

  

  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直销店(区)按照政府规定组织调运农副产品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由政府对平价直销店(区)给予适当的差价补助。

  

  四、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

  

  (一)所有经审核挂牌的平价直销店(区)均应统一使用物价、商务部门颁发的标牌和标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物价部门以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参与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经营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平价直销店(区)在价格发生异动时能够承担起稳价惠民的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

  

  (三)物价、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目录内品种的价格监测,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确保稳价惠民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与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各项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物价、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平价直销店的开办提供便利,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把平价直销店(区)建设作为一项“稳价格、惠民生”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取得显著成效。

  

  (二)细化工作考核

  

  要把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工作纳入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对平价直销店(区)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直销店(区)开办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经营品种数量统计、质量监测检验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平价直销店(区)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重探索创新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圆满实现全市“稳价格、惠民生”的调控目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