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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

  


  本市“两规合一”后明确的104个规划产业区块外,还存在位于规划集中建设区内和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为加强对这两种类型现状工业用地的分类指导和合理利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以“发展调整中提升”为核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步还”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工业用地布局,加大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提升现有企业技术能级,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资源消耗的产业,通过关停、复垦、转移、稳定、转型、改造等方式,积极稳妥、分类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区域环境质量,走资源集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确定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网络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的充分衔接,从空间上优化产业布局,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坚持资源节约为重,环境保护为先,注重用好存量用地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结合,注重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协调,完善规划产业区块外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环境管理,推进节能减排。

  

  (三)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区域、产业和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外重点推进关停、复垦、转移;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内重点推进转型、改造、提升。严格控制规划产业区块外新建项目。中心城区要结合新一轮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郊区要结合新城和新市镇发展规划,积极有序推进产业调整转型。

  

  (四)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重点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业能级,加强环境保护。支持利用存量资源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等。通过调整转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协调发展。

  

  三、制订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调整转型规划

  

  按照《上海重点产业定位指南》、《“十二五”上海淘汰劣势产业导向目录》,制订全市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规划,推动区县发展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等,禁止发展国家及本市明确禁止及与周边区域环境不相协调的产业。支持中心城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引导近郊及城镇周边区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加大规划集中建设区外水源保护区、生态廊道等区域企业关停淘汰和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各区县要制定本地区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工业用地产业调整转型规划,分阶段实施。

  

  四、加快劣势企业淘汰关停

  

  加快淘汰关停现有落后产品、工艺和劣势企业以及影响环境、安全的工业企业。全面调整和关停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调整和关停外环线以内、二级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等区域中的污染企业和重大风险企业。重点推进能耗高、污染重的零星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皮革鞣制、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金属锻造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的企业淘汰关停和调整退出。各区县要结合生态廊道建设,加快淘汰生态敏感区、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制定年度淘汰关停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区域,给予专项补贴。

  

  五、推进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整理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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