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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建[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

  (豫建建〔2011〕77号)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今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生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我省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也发生了因煤矸石烧结砖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8栋主体完工的工程予以拆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检测,切实把好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当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速,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和艰巨。工程建设质量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设系统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测、抽查、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建筑材料认证制度,完善全省建筑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筑墙体材料进场质量检测和监管

  

  (一)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特别是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全面考察建筑材料厂家的质量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同时,为严把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关,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要求材料生产厂家按批次提供墙体材料石灰爆裂、抗风化性能的检验报告,施工、监理等单位将其作为施工管理一项内容抓好落实,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选择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使用过程中跟踪检查。

  

  (二)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登记、报验制度,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按照进场批次和不同规格进行抽样检验,认真填写材料进场报验记录。抽样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样品具有真实性、代表性。建筑材料进场登记、报验完毕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必须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并及时通报各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监理企业要把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纳入日常监理的重点,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关和见证取(送)样关,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凡外观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送检。对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全、抽检、实验资料不全、未执行新型墙材认证制度的,不予签字认可。

  

  (四)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做好建筑材料入场登记、入场报验和抽样检验,加大对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工作的检查力度。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使用新型材料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力度,如有必要可委托检测机构实行随机抽检,坚决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三、立即开展墙体材料质量的专项排查

  

  为加强建筑墙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墙体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我厅决定于2011年10月2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建筑墙体材料专项排查活动。排查内容包括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场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墙体材料的监管情况等。

  

  (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11年10月25日--11月10日)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对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排查阶段(2011年11月10日--11月20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对所有使用新型墙材的项目、本地新型墙材生产厂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11月15日前将排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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