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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能够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校安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拓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对待和处理投诉。工程建设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要分别设置施工标志牌和建筑物永久性标牌,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校安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建设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定期上报建设信息情况,提高业务和技术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