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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财教[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70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和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我市按在校生的5%确定免学费学生总数,按各学校农村学生人数进行同比例分配。涉农专业学生以及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

  第四条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8〕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第二章 免学费标准和补助方式


  第五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其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每生每年2500元,技工学校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六条  学校因免除学费减少的收入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其中,因免除一、二年级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因免除三年级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区县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秋季学期,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我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分配名额,并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学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学校;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拨付区县教育局,再由区县教育局拨付各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和评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学校应将《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三天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若是孤儿或残疾的学生要提交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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