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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全处公证员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 (三)确定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评议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由该处全体公证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和评议表》; (三)确定等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述后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一月底完成,并于三月底前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表2、表3、表4(相关表格见附页)上报省司法厅,存人公证员执业档案。 省司法厅在四月底前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备案,将通过年度考核的执业公证员在省级报刊和湖南公证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公证员评先评优、增资晋级及行业奖惩等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发现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公证管理工作实际,成立公证员年度考核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项考核内容的量化考核指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