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文产办规字[2010]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文化企业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苏州市行政辖区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三)申请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均需达到一定规模:

  1.文化创作研发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2.文化中介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3.文化生产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年实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文化经营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5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六)所有申报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履行申报手续,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等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本企业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七)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填报《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各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市文产办;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市文产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四)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每年一次。

  经认定为本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优先享受市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季后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财务统计报表。

  第九条  经认定的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年审考核:

  (一)《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十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六)逾期未年审的;

  (七)季报迟报或拒报累计超过3次或报表有严重虚报、瞒报情况的;

  (八)企业最近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