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质监发[2011]57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监理资格证书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违反规定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仍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省级质监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八条  申请从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已办理过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身份证件、监理资格证书、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由本人书面提出,所在监理企业复核,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表3)。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在原从业登记的监理企业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对于已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年龄达到65岁时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变更从业登记所在企业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