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运函[2011]1058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协助解决内蒙古马铃薯滞销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协助解决内蒙古马铃薯滞销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办运函[2011]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受种植面积扩大、种植技术改善、气候良好、集中上市等多种因素影响,内蒙古马铃薯产量大幅增加,出现了滞销现象。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完善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搭建产销衔接平台,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尽快缓解内蒙古马铃薯滞销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销衔接,拓宽销售渠道

  

  (一)组织网上对接。商务部在商务预报网开辟了马铃薯产销对接平台(http://cif.mofcom.gov.cn),主产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引导农业合作社和种植户,通过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发布滞销马铃薯信息;主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流通企业开展网上对接撮合。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将相关信息传真至商务部,由商务部安排发布。各主销区应至少推荐2家批发市场、5家超市、5家加工企业参与网上对接,并将名单于10月1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联系人:杨晓曦 电话:010-85226232,传真:010-85226679,电子邮箱:scyx_cif@mofcom.gov.cn)。

  

  (二)加强农超对接。要引导大型连锁超市赴主产区直接采购,“农超对接”企业要在超市门店设立专柜,扩大马铃薯销售。

  

  (三)开展农批对接。引导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积极购销马铃薯,鼓励大型批发市场设立“卖难”马铃薯销售专区,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摊位费。

  

  (四)积极扩大出口。引导具有出口能力的企业,增加采购数量,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出口规模,特别是扩大对俄罗斯、蒙古等周边国家出口。

  

  二、开展收储加工,调节上市时间

  

  (一)引导加工转化。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协调,掌握相关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情况,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与马铃薯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滞销马铃薯进行深加工,增加马铃薯用量,缓解集中上市压力。

  

  (二)鼓励商业收储。鼓励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仓储设施,增加商业收储,避免供求关系短期内过度失衡。

  

  (三)增加政府储备。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要求,落实蔬菜储备制度,增加马铃薯收储。

  

  三、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引导

  

  要加强与农业部门协作,充分利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报系统,细化马铃薯市场监测,建立马铃薯交易量、批发价格等重要指标的日监测制度,全面掌握马铃薯等农产品的滞销情况,及时发布数量、价格等供应信息。同时,要强化预测预警,及时掌握秋冬季节主要蔬菜品种的播种面积、长势、产量、上市时间等情况,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和市场流向,防止出现大面积“卖难”现象。

  

  请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