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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十堰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十堰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十堰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十堰名牌产品的评选工作,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参照《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十堰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十堰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十堰市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十堰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十堰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十堰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十堰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十堰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适时公布十堰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十堰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分局)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十堰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组织专班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评价。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十堰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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