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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

  

  (六)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在数量、规格、价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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