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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体育总会)、各行业体协、户外运动俱乐部、大专院校及相关从业机构: 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主办,海南省体育总会、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南省登山协会、海南新八达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全国群众登山健身大会暨首届五指山热带雨林登山赛将于2011年12月2日至4日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举办。现将竞赛规程、报名表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作好参赛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登山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全国群众登山健身大会暨首届五指山热带雨林登山赛竞赛规程 一、赛事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海南省体育总会 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海南省登山协会 海南新八达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二、比赛时间及地点 比赛时间:2011年12月2日-4日 比赛地点:海南省五指山市 三、比赛分组 本次比赛按照运动员性别,分为男子个人组(18岁-50岁)和女子个人组(18岁-50岁),共2个组别。每组别各取前50名,分别颁发奖金和证书。未进入前50名,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的运动员颁发纪念证书。 四、参赛要求 1、参赛队员以单位形式报名; 2、参赛队员年龄为18-50周岁(年龄判断以居民身份证当年12月31日为准);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报到时必须出具六个月以内,二级甲等资格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4、提供参赛队员有效身份证明(报到时交身份证复印件); 5、参赛人员自行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被国际或国内任何体育单项组织停赛或禁赛的运动员没有参赛资格; 7、由赛事组委会最终审核确定报名人员的参赛资格。 五、赛事安排 1、比赛设排位赛和五指山登山赛两个赛段,排位赛不计成绩,仅记录名次。五指山登山赛为正式比赛项目,颁发奖金、证书,比赛出发顺序以排位赛名次为准。 排位赛:从三月三广场到太平山水库共计5公里(硬化路面); 五指山登山赛:从水满乡到五指山二峰共计12公里(混合路面)。 2、参赛规模:参赛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参赛人数。 六、竞赛规则 参照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比赛规则》,制定赛事各组别实施细则,《登山比赛规则》详见中国登山协会网站。 七、成绩判定与名次录取 1、比赛设男子和女子两个组别,每个组别单独计算比赛成绩; 2、比赛每天均设关门时间,超出关门时间未达到终点的运动员,成绩无效,具体关门时间在竞赛技术会上公布; 3、最终成绩将由五指山登山赛赛段时间和加罚时间累积计算得出,名次按比赛用时由少到多排列; 4、名次录取和奖金: 五指山登山赛各组别的名次及奖金额度(人民币,单位:元):
男子组、女子组奖金各6万元人民币,总奖金共计12万元人民币。 八、比赛装备 运动员参照《登山比赛规则》中的装备要求,准备比赛相关装备。注:本次长距离正赛必须携带头灯(禁用手持照明设备)、2升水容器、运动背包(背包款式不限,但必须能容纳下所有竞赛物品)。 建议比赛期间携带手套。 九、日程安排 2011年12月2日:运动员报到并提交相关资料 2011年12月3日:排位赛(短距离比赛) 2011年12月4日:五指山登山赛(长距离比赛) 2011年12月5日:离会(早餐后) 十、报名及报到 报名:参赛运动员,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提交电子版和传真,按报名时间的先后,录取参赛运动员。 联 系 人:秦瑞江; 电话:0898-66661051; 传真:0898-36328608; 电子邮箱:hn1867@sohu.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凤翔东路绿色家园12a302房; 邮编:571100; 报到:参赛运动员于2011年12月2日报到,三亚火车站、三亚凤凰机场均设有接待站。参赛运动员也可自行前往海南省五指山市福德莱大酒店报到。 十一、费用 1、本次比赛报名费100元/人; 2、汇款账号:21-166001040001479; 开户行:农业银行海口市城西支行; 户名:海南新八达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3、比赛期间食宿由大会负责(2日午餐至5日早餐),往返交通费自理。 十二、抗议与申诉 凡对竞赛成绩、裁判员执裁、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需向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及5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果胜诉,500元全额退回。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附件2:2011全国群众登山健身大:暨首届五指山热带雨林登山赛报名表
中国登山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