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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九、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入的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及向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征集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十、删去第十二条。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