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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但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 (二)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收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缓征、减征、免征、停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涉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重要事项的分成比例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受委托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