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新增贷款额的10%列入年度预算,进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借(用)款人小额贷款的贴息,以及对担保人发生代偿时的补偿。若专项资金不足以全额贴息或补偿,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足。 第十二条 贷款还本付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偿还本金所需资金由用款人自行承担并及时归还至借款人。偿还利息所需资金,对符合以上第三条之规定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行业经营,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全额贴息;对申请3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按银行结息额的50%给予贴息,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用款人自付利息;对申请超过200万元贷款的中小企业,用款人自行筹资偿还贷款本息,若偿债发生困难,在贷款人追偿借(用)款人、担保人后出现损失的,按市政府与有关银行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市政府承担约定比例的贷款损失。 以上贷款符合中央或省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等部门向上级部门据实申报。当借、用款人还款发生困难时,借款人应提前请示市政府及财政采用组织增信措施,维护地方信用。 第十三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合同约定的到期贷款,市合作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贷款人向借(用)款人催收贷款本息,贷款人要及时将借(用)款人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用)款人提供后续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贷不还的用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用款人的约束,确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贷款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贷款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和履约情况,合理调增担保基金和偿债专项资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代偿补偿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核实补偿到位;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偿债专项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职责:配合借款人、经办行对用款人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借款人、经办行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宣传小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借款人及经办行沟通信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职责:设立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等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款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用款人无力归还贷款的,应提前3个月报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担保人职责:负责为借款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工作;对贷款到期借(用)款人无力按期偿还的,由担保人代偿贷款本息,代偿后3个月内申请市财政和借款人分别从小额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小额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中返还代偿款项。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及经办行职责:负责小额贷款的发放、拨付、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发放、拨付手续,对已发放或拨付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到期贷款,及时向借(用)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落实政府组织增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