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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一)未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民政、工商、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建设等部门,未履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等相关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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