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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十)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十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十三)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职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履行备案抽查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对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七)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