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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快速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举报,区县拆违办要在2小时内派遣执法人员到现场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经劝阻后愿意自行拆除并做出书面承诺后,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愿意拆除但不具备拆除能力的,由区县拆违办组织力量帮助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可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九)制定计划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各区县拆违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普查,锁定存量违法建筑,并定期实施滚动复查核查,及时更新存量违法建筑数据库,健全存量违法建筑档案资料。区县拆违办要按照区县政府要求,结合本区县拆违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区县拆违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增量,逐步减少既有违法建筑数量。各区县拆违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报市拆违联席办备案。各区县拆违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拆违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严格规范拆违工作程序。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到查证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完善、拆有实据、托底到位。对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行为,执法人员要立即调查取证,确定违法搭建性质和违法主体,并可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法,进一步搜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区县拆违办对社会举报、督办催办、媒体曝光、群众信访的违法建筑,要做到“收件有登记、受理有告知、办理有督查、处置有反馈、办结有回访、拆除有跟踪”。同时,严格实行案件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档。

  

  (十一)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拆违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参照《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工作程序,对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区县拆违办要加强对乡镇拆违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乡镇政府拆除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要自觉接受区县拆违办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按规定上报拆违工作的相关数据、信息。

  

  四、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十二)加大拆违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拆违办和拆违实施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加强拆违工作的日常宣传,结合《若干规定》推进实施以及各类重大活动保障等,集中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市民自觉抵制违法搭建、积极举报违法建筑的意识。要加大对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案例,震慑违法搭建行为。

  

  (十三)加强对违法搭建查处的社会监督。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和“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的内容。区县拆违办要定期向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拆违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听取市民巡访团的意见。物业服务、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要将制止违法搭建行为纳入行业创优工作考评范围。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搭建的单位和个人。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转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并拒绝限期改正和拆除的,监察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立项调查,并及时做出监察决定,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市和区县拆违办要定期开展对拆违实施部门和区县或街镇政府拆违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应的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对开展拆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拆违工作中相互推诿、消极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拆违实施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违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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