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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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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区域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灭火救援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隔离或疏散人员,划定并设立警戒范围,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

  (四)公安消防局:承担具体的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总指挥部24小时值班工作。

  (五)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监察局:协助总指挥部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七)教育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及师生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善后处理,对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九)司法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人员安置过程中的司法工作。

  (十)财政局: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中依法对有关单位干部职工伤亡进行认定和有关残级及待遇评定等协调处理工作。

  (十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

  (十三)卫生局:组织120急救中心等医疗救护队伍参与火灾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四)旅游局:参加与旅游行业有关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及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灭火救援现场器材质量的保障工作。

  (十六)环保局:负责指挥对事故发生地的污染清除工作,对事故发生地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十七)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华侨、港澳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八)台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九)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保障事故现场指挥工作的通讯畅通。

  (二十)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火灾事故的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依法履行其它法定职责。

  (二十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用电安全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供电限制等措施。

  (二十二)市供水公司: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不间断供水。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和主管行业内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制作要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明确规定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处置程序、处置力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后,应定期组织和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根据本预案物资需求,由市政府和镇政府(区办事处)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存储量,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为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四章 事故的响应、预警和处置


  第十四条  响应方式。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响应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受理单位和群众报警;二是发现灾情主动出警;三是接受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出动指令;四是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出动命令。

  第十五条  响应内容。

  (一)及时报告。

  1、市119接警中心接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和总指挥部。

  2、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需报告的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时间和地点;

  (2)火灾的简要经过、人员被困情况、伤亡人数;

  (3)火灾原因、有关物质的名称及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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