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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市人社局 2011年10月)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一)健全统一基层服务平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所有街道(镇)、社区(村)都要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名称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性质按市、区县编委有关规定明确为全民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由各街道(镇)统一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名称为“××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聘用专门协理员承担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街道(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形象标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范。

  

  (二)明确基层平台主要职能。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平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管理。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主要职责:政策法规宣传;人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人事人才服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实施就业援助;组织开展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服务;配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待遇发放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服务;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承担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职责:发布政策法规、就业岗位、社会保险等服务信息;上门入户调查、采集、上报人力资源信息,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跟踪维护;受理、整理、上传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援助、社会保险等业务工作资料;承担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加强基层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三)落实基本服务场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公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并满足开展职业培训、创业指导、新南京人服务、失业人员之家等服务工作需要。要建立“一站式”窗口服务区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与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管理和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劳动监察和争议调解等基本服务。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建立畅通的服务“绿色通道”。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办公服务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实行柜台式服务的,应满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政策咨询与维权等基本服务功能。

  

  (四)完善基本设施配置。根据基层公共服务日常工作和信息化建设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配置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液晶显示屏、自助查询机、计算机及档案橱柜、信息发布宣传栏等基本办公服务设备设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配置电话机、打印机、计算机及档案橱柜和信息发布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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