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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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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类化解债务阶段(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第一,制定化债计划,签订责任书。在审核锁定债务、明确化债主体的基础上,制定全区总体化债计划,并把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2012年3月1日前完成)。第二,审批化债方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化解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偿债计划,并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第三,各县(市、区)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照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在化债过程中,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四)验收考核阶段(2013年3月1日前)。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责任书,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医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还债务、财务监督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及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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