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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就殡葬管理和经营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规、决议的起草、修改、补充和探讨;负责全县殡葬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执行情况及乱埋乱葬治理工作,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殡仪馆、公墓、墓地、丧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开展殡葬执法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为营造依法殡葬、文明丧葬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所,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监督管理自治县殡仪馆、寿山公墓等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指导殡葬协会的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年审工作。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救助管理站,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并向求助对象提供食物、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求助对象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协调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总会办公室,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筹集慈善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实施慈善救助和公益援助,组织开展抚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负责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中心敬老院(光荣院),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福利法规,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福利化的方向,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老人的养护、康复、教育托管的养老服务,以老人健康长寿为目标,坚持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结合;对全县孤老优抚对象分批集中疗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