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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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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宗教股

  

  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规范信教群众在《宪法》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利用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和进行破坏活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县宗教活动开展情况;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全县宗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管理好各类宗教财产,调解宗教纠纷和办理宗教工作有关事宜;防止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宗教事务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对《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政策进行宣传贯彻及监督落实,依法对非法宗教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处罚。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陈列馆,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研究提出陈列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古籍古物管理。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鉴定、修复、定级和建档工作,组织协调馆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特别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古物,制定馆藏文物的维修保护方案,做好陈列馆参观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将原民族宗教事务所更名为民族研究所,为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组织全县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负责对民族政策的研究,为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新的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对全县少数民族经济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和实施少数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和出版;组织对少数民族族源、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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