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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环保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依法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环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承担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的监测和排污申报复核监测工作;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环境纠纷和生态破坏的技术仲裁;负责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的环境监测工作;开展委托监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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