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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环保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依法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环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承担辖区内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的监测和排污申报复核监测工作;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环境纠纷和生态破坏的技术仲裁;负责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的环境监测工作;开展委托监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