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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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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贯彻执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天保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保护天然林资源,开展公益林建设;负责组织对护林员的审批、培训、考核;组织核查天保工程建设成效和培训工程技术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和稽查;配合搞好天保工程区转产分流,及时反馈工程信息。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政资源管理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林政稽查,林政案件查处,林业政策宣传。负责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与评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导和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古树名木,指导森工行业管理、林业企业改革、林业项目勘察设计等。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管理,森林病虫害检疫与执法,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技术培训,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技术开发与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宣传等。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站,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木材或野生动植物运输检查监督的职责,依法对违法运输木材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主管局监督和管理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种苗站(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法规、规章;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有计划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种子资源。依法审核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签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负责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审核签发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权交易中心,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的评估、林权流转交易、林业法律政策咨询、林权交易纠纷调处、办理林权交易过户手续。

  

  (十)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林管理中心,为自治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承担全县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及承办全县地方公益林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现及使用监督,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监测和公益林管理的监督、核查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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