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被挂牌督办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属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同时向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 45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督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三)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约谈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厅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或者地方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同时对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请监察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