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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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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区矫正管理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股)

  

  拟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协调全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部分法律援助工作;拟定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建设和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政工科

  

  副科级规格。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权限管理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司法行政机关录用、调进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优、表彰工作;承担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局机关目标管理工作。

  

  乡镇司法所(17个)

  

  为自治县司法局设在乡(镇)的派出股级机构。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和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对刑满释放与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科长(副科级)1名,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6名。

  

  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峨岭司法所3名,板溪、缠溪、新寨、合水司法所各2名,中坝、杉树、沙子坡、天堂、刀坝、木黄、新业、永义、朗溪、罗场、洋溪、杨柳司法所各1名。17个乡镇司法所设所长或副所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依法治省、依法治区、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安排意见;负责拟订全县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收集了解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承办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宜民律师事务所,为自治县司法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为自治县司法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济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全证据和提存公证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回访监督,提出公证建议,担任法律顾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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