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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停用省本级医保卡和异地就医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全省联网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56 号)精神,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拓展社会保障卡各项应用功能,省医保中心将启用社会保障卡作为省本级参保人员就医的唯一介质,停用原有的医保卡和异地就医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1日起,省医保参保人员原有的医保卡全部停用,参保人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2012年1月1日起,省本级的参保人员已申办异地就医卡的,原有的异地就医卡作废,改用社会保障卡异地就诊和购药,无须重新登记;新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卡,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异地就医。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提醒并帮助参保人员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

  

  四、已持有医保卡但尚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医保中心子网站查询社会保障卡已制作但未领取的人员名单,网址:http://ylbx.fjlss.gov.cn,或向省医保中心信息管理科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91-87547692。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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