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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土资办[2011]46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46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厅直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厅业务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由厅机关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宣传版报、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条  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物业人员每日要对厅业务综合楼各楼层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厅机关服务中心,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四条  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第六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物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每年对烟、温感探头、消防水泵、送风和防排烟系统、消火栓、喷淋泄水等设备进行定期测试检查。

  

  第七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有关处(室、局、中心)和厅直属单位,限期整改,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八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随意拉设电线,办公室内禁止私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下班后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九条  当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十条  在厅业务综合楼办公的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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