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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扎实推进单位自查。要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年活动为抓手,督促所有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并定期向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二)严厉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关停: (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 (2)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 (3)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 (4)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拒不执行的。3.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拘留: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违反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7)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9)公众聚集场所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存在其他应予实施拘留情形的。 4.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1)在消防大队组织的历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经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单位或场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故意抵触,不配合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其它消防行政执法行动的; (4)存在其它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 要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10天都要有“清剿火患”排查整治跟踪报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1至2011年10月16日)。县公安局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关于“清剿火患”战役的部署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8日前报县消防大队。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组织召开会议,做好动员部署,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2月6日)。各部门严格落实自身工作职责,组织检查组深入到社会单位、社区、乡(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针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回头看”,对各类整改不到位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执行刚性执法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29日)。对开展战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对所属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情况通报,总结工作经验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工作总结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县消防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剿火患” 战役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指挥调度,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发动一切力量,确保战役取得实效。在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 (二)强化工作协同。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大对社会单位的联合执法力度;发动乡(镇)、社区、村委会开展“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社会单位基础信息和隐患台账;大力实施“全民消防”战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 (三)加强工作督导。“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公安消防大队要对社会单位进行网格式排查。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及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