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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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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创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基地平台。实施研究基地和研究团队建设计划,制定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与团队管理办法,建立省、市(地)、县(市、区)、学校四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体系。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滚动发展、动态管理的办法,将评选出的同一领域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的市(地)、县(市、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确定为省级研究基地,承担重大和重点研究项目。打造一批有优势、有特色、富于创新的研究团队,形成若干个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和研究领域,成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示范基地、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成果孵化站。建设一批教育科学研究实验基地,承担国家、省、市(地)、县(市、区)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实验推广工作。

  

  (十三)构建教育科学研究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以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网为龙头,以市(地)、县(市、区)教育科学研究网为支撑,以学校网站为基础,构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加快基础信息平台、数字管理平台、培训服务平台和成果发布平台建设,开展教育基础信息数据统计与分析、网上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网上培训与咨询、信息交流和网上科学研究成果展示与推广等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

  

  七、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十四)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责任,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教育事业发展时,要同时规划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十五)建立多渠道的教育科学研究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培训经费投入;高等学校要从现有经费和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经费用于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并逐步增加;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也要加大对教育科学研究的投入,并逐步增加。允许教育科学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咨询和信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鼓励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

  

  (十六)营造有利于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要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对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关注教育科学研究动态、尊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倡导求真务实、甘于寂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教育科学研究精神,遏制教育科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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