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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苏府办〔2011〕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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