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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完善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已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