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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清理核实要求。逐笔逐项核实原始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设备购置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严格区分债务本金和利息。 2.县级审计、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省审计部门制定出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对债务责任主体填报情况认真审计核实,审核面必须达到100%;逐院(中心、站)、逐项、逐笔审计,着重审查截止到2009年底卫生年报反映的长期债务,剔除不实债务。各县(市、区)经审计后的债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通过县级报刊、电视、广播、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外,还要在所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及时调查和审计。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形成汇总资料,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在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级医改领导组。 (二)审核、锁定债务 各市医改领导组组织汇总、编报和上报债务数据,并加强督促检查,协助省里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医改领导组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医改办公室。同时,各县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级审计机关,市级审计机关审核后连同审核情况一并转报省审计厅。 省审计机关制定并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统一审计、认定报表格式,详细划分债务责任主体、来源和用途,省医改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审计结束后,省审计厅对各市上报的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医改办公室,由省医改办公室在对应的债务责任主体范围内公示7天。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债务审计、认定工作,并由省医改办公室负责批复各市,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化债主体,剥离债务,分类化解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计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建立剥离债务台账,签订偿债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化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化债资金预算,化债进度安排和偿债计划,制止新债机制,债务偿还工作程序和资金拨付办法。要按照偿债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剥离债务。债务偿还实行“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地要建立由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卫生、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组织。医改办承担组织、综合、指导、协调、督办和监管等日常工作;财政、卫生、监察部门配合,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和兑付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基层化解债务,加强监管,确保偿债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要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医改办、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衔接好各个环节。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