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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被邀请人与邀请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二份。 (二)服务程序 行政服务大厅外事审批专柜接案初审,交市外侨办审核后,送市主管领导签批,最后由省外办审批。 第十五条 其他服务 (一)为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以及涉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指导企业编制各类涉外项目的可研报告服务。 (三)为企业提供翻译服务。 (四)为企业提供办理apec商务卡服务。 第三章 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 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当中由于个人原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提出相关的服务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在上报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