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