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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有将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经费支出的标准应当符合“经费预算明细”。应当具备完善措施,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转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受托方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评审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经费支出决算报告。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要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如需终止,在提交申请时附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拨款方式期限及金额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委托方一次性将项目补助经费__________万元拨至受托方。 四、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一份,副本分送卫生部规财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起草单位财务部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