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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函[2011]33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办函〔2011〕332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视康(深圳)远程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一般指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于非医疗卫生机构开办的网站,此类人员应当为网站或频道的正式全职员工,网站按照《办法》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时,只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不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非医疗卫生机构开办的网站提交《办法》第七条(三)规定的申请材料时,需要提交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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