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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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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未真实、准确、规范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考生信息、答案,因考生原因使试卷、答题卡污损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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