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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1: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弃勘表〔××××〕×××号

  

  

勘查项目名称

 

勘查项目所在省(区、市)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

 

原批准的勘查面积(平方千米)

 

申请缩小的勘查面积(平方千米)

 

 

(填写“申请放弃勘查区块内未开展地质工作,无需汇交地质资料。”)

 

 

审查人: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由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表中“×弃勘表〔××××〕×××号”行的填写规则如下:“×弃勘表〔××××〕×××号”中第一个“×”用汉字替换,由部审查的,用“国”字,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用该省(区、市)的简称;方括号内的4个“×”用审查年份替换;方括号后的3个“×”用审查单位自编某一年度的审查序号替换。

  

  附件2:

  
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本提纲适用于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的编制。报告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勘查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申请探矿权类型(延续、保留、变更)、区块位置(图幅号、拐点坐标)、面积、矿种、勘查年度(期限)、矿权历次转让情况等;

  (三)勘查单位及资质情况等。

  二、开展地质工作情况

  (一)整个勘查区块地质工作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地质工作的情况。

  (二)申请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内地质工作情况。

  对在申请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对内范围内已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测量、地质测量、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物化探、采样和样品测试、岩石加工技术性能测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和综合评价等)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申请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内未开展地质工作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三、其它

  (一)附图与附表要求。

  至少应包括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及反映勘查区内阶段性工作情况的各种图(表)。

  (二)报送要求。

  总结报告要求同时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word格式,a4幅面;附表采用excel格式,附图用mapgis或arcgis格式,图片用tif或jpg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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