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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应急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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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员培训。到“十二五”末,全国所有的鼠疫防治专业人员,均通过鼠疫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其中接受过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所有现疫鼠疫疫源县、85%以上基本控制县,以及75%以上稳定控制县、静息疫源县和非疫源县的医务人员,接受过鼠疫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

  

  (四)群众知晓率。通过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到“十二五”末,现疫鼠疫疫源县和基本控制县的鼠疫防治知识群众知晓率达到95%以上,稳定控制县和静息疫源县的鼠疫防治知识群众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鼠疫防治相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方案等法规性文件,不断提高鼠疫疫情监测预警、疫情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疫情防治管理水平。

  

  (二)加强鼠疫防治机构建设。结合各级鼠疫防治机构的业务工作需求,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逐步改善各级鼠疫防治机构设施及装备条件;同时,开展国家鼠疫菌种保藏中心和国家鼠疫防治演练基地的项目建设,提高鼠疫防控能力。

  

  (三)加强鼠疫防治队伍建设。根据鼠疫防治任务需要,确保有足够人员开展鼠疫监测与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从事鼠疫防治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开展全国,尤其是中西部鼠疫疫情多发地区鼠疫防治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鼠疫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改善鼠疫防治队伍装备水平,提升鼠疫防治队伍的能力。

  

  (四)加强鼠疫监测。完善《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落实各项鼠疫监测任务。改善鼠疫固定监测点和流动监测点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国家、省、地市、县各级鼠疫监测点的管理和考评。在疫情活跃地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巡诊,尤其对高危人群(包括旱獭捕捉及收购人员,进入动物鼠疫流行区的外来人员及施工人员)实施主动监测;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五)加强鼠疫病例临床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全国,尤其是西部鼠疫疫情多发地区基层医疗单位的鼠疫诊断、治疗和转诊能力建设。加强各级传染病医院和医院传染病专科的鼠疫病例救治能力建设。

  

  (六)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张贴画、宣传栏、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科学普及鼠疫预防和控制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正确认识鼠疫疫情能力。在鼠疫疫情活跃地区,积极宣传“三不”(不捕、不剥食、不携带疫源动物及产品)和“三报”(报告病死獭鼠、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原因不明高热和急死病人)等鼠疫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加强鼠疫信息化建设。加强鼠疫防治机构的信息化能力建设,升级改进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必要的信息管理设备;完善鼠疫防控信息数据库,及时对鼠疫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提高疫情预测预警能力;建立鼠疫信息管理考评制度。

  

  (八)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相关国家鼠疫防治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成果,重点建立与我国周边国家的鼠疫防治区域合作,及时沟通疫情信息。

  

  五、政策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认识鼠疫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政府对鼠疫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鼠疫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鼠疫防治工作的开展。依据相关法规和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的鼠疫防治任务,并落实相关防治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加强卫生等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及时通报鼠疫疫情信息,沟通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加强联防区域内各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鼠疫疫情的发生、蔓延和远距离传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机制,确定鼠疫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方式,确保储备物资使用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三)增加财政投入,提升防治能力。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必要的鼠疫防治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继续对鼠疫监测、人员培训、疫区处理等重点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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