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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1]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省(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其中,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应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对试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应于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亦可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本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联系电话:010-68552920;68552233(兼传真);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各试点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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