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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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