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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市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在本报告期开始执行的,应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三、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六)载有本次季报的word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3”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季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第三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网站或网页上披露本次季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季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