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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豫林发[2011]29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权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权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豫林发〔2011〕2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林权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分散化、林权交易市场化、产权变更经常化的新特点,一些县(市、区)相继成立了林权管理中心。为了加强县级林权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的意义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权管理基础建设工作愈显重要。建立林权管理中心,是应对改革新形势新任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基础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基础;也是大胆进行组织和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加强林权管理中心建设,对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林权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按照林权保护管理的任务要求,以林权管理为核心,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大力推动组织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集林权管理、林业投融资、社会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林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标要求:一是打造安全、规范的林权管理平台,实施林权登记、确权发证、纠纷调处、林权档案存查等管理职能;二是打造公开、高效的林业投融资平台,组织提供资产评估、流转交易、合同鉴证、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服务;三是打造便捷、周到的社会综合服务平台,指导林业合作社建设、林下经济发展等配套改革工作,提供相关业务咨询等社会服务事项。

  

  三、林权管理中心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定岗、定员、定责;制订绩效考核、业务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廉洁自律、行政例会等方面的制度;对外服务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工作督办等制度。

  

  (二)服务窗口建设。工作场所干净整洁、宽敞明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承诺时限等标识醒目清楚;挂牌上岗、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设置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并能保障畅通;中心屏幕挂牌信息及网上公布信息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放。

  

  (三)业务能力建设。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升级、开发现有林权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权属信息系统化、四至界线矢量化、宗地山场影像化、档案文本扫描化,对林权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大厅”三级联动的林权管理服务网络;按照有关林权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操作流程,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统计分析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四)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设置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林权流转服务、合同指导和鉴证、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森林资产评估、林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等区域;办公设施设备应满足林权管理、信息发布、流转实施、中介服务、金融支持和有关综合服务的需要;档案管理区的办公用房、查阅室、库房齐全,档案库房有移动档案密集架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四、有关要求

  

  各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县级林权管理中心建设作为林业改革发展的大事来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出台具体支持政策。集体林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尽快建立林权管理中心。已经成立林权管理中心的单位,应于年底前上报县级林权管理中心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责任分工、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

  

  联系人:刘占朝,联系电话:0371-65906837。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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