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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6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

  (海船员[201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进一步完善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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