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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宗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公教)、基督教(新教)。

  

  (二)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

  

  (三)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市、区)以上区域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四)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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